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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条件差不是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编辑:未知 来源:深圳法律顾问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父母离婚,儿子乐乐(化名)被协议“处理”:父母各抚养两年,两年一轮换至18周岁。然而,母亲再婚后又生下了妹妹,乐乐再次面临被处理:母亲向法 院起诉,因自己无工作无住房且多了个女儿,希望乐乐从此由父亲抚养。这看似为乐乐着想的行为却没有得到法律的允许,日前,高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抚养基于 血缘而存在,物质条件差一点并非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理由,最后,法院从利于孩子成长角度出发,驳回母亲的起诉。

  母亲再婚条件差

  诉请“不抚养”孩子

  何某是乐乐的母亲,她向法院起诉表示,自己和被告范某原是夫妻关系,2006年3月12日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乐乐自2006 年3月2日起由何某、范某各抚养两年,每两年一轮换,至乐乐年满18周岁时止。2006年3月2日至2008年3月1日乐乐跟随母亲生活,范某每月支付生 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300元;2008年3月2日至2010年3月1日乐乐跟随父亲生活,何某每月支付乐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300元,以 此类推。”

  协议生效后,两人按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由于何某于2008年1月28日与周某结婚,并于2008年9月17日生育一女 小萍(化名),加之何某一直没有固定的工作,更没有自己合法所有的住房,导致何某现在艰难处境,抚养小萍已面临实际困难,无力再按离婚时的协议,对乐乐进 行抚养;由于被告范某尚未再婚,有固定的工作及住房,何某认为,乐乐随范某生活有利于其成长。故,何某诉请法院,要求判决:一、乐乐随范某生活,何某每月 支付抚养费200元。

  对于何某的说辞,范某辩称,自己一个人无法照顾乐乐,况且自己在单位也没有住房,因此要求按照离婚时的协议内容执行。

  考虑孩子健康成长

  法院驳回起诉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抚养是父母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进行抚育和教育的行为,抚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 是血缘。抚养对于父母来说是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这种义务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父母离异后,抚养义务依然存在。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离婚 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何某以其再婚生女、无固定收入和住房,被告有固定的住房和稳定的收入,主张婚 生子乐乐随被告范某生活,由于何某的该诉请理由不充分,从有利于乐乐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对何某要求变更乐乐原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案

  法律考虑的首要永远是孩子

  母亲物质条件很差,父亲物质条件相对较好,为何法院还要驳回变更抚养关系的起诉呢?律师表示,法律关于变更孩子抚养权有一个原则,就是 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对于因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院会考虑以下条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重疾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 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与其生活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等。

  “很多家长脑子里都有一个错误的概念,以为自己物质条件差就认为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或者拿此当借口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这肯定是不对的,法律也是不 允许的。父母要知道,离婚时对于孩子抚养关系的处理,乃至以后抚养关系的变更,法律考虑的首要永远是孩子,而不是父母,并不是父母一方发生了改变,孩子就 要跟着你改变。这起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母亲条件差一点,但乐乐轮流跟着父母生活有利于他的身心健康,因此理所当然就会判决驳回起诉。”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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