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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是如何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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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是如何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有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
    因重婚而提出离婚的,应首先由刑庭处理重婚问题。刑事审判依法解除非法的重婚关系,并对重婚犯罪者予以刑事制裁后,对方仍不谅解,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

   (2)重婚一方起诉要求与原配偶离婚的
    对方控告原告犯有重婚罪的,首先由刑庭审理重婚问题。经刑事审判,给予重婚者以刑事制裁并解除非法的重婚关系后,重婚一方仍坚持与原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从离婚的理由等方面综合分析。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可着重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破以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应在做好原配偶的思想疏导工作的基础上,判决准予离婚。对于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应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经济帮助等方面,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甚至要赔偿无过错一方的损失。
重婚案件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1)基于喜新厌旧或传宗接代等原因而重婚的,经刑庭处理,解除其非法的重婚关系后,重婚的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而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一般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事实上以无恢复和好可能的,可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但应在财产上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利益;(2)由于反抗强迫包办婚姻,或者一贯受虐待,要求离婚得不到支持,遭到迫害,因而外出与人重婚的,应做好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与离婚。已登记的后婚自前婚解除后方为有效。如果后一方婚姻关系未理结婚登记,则应补办登记手续;(3)已婚妇女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被拐卖,外流与他人重婚的,一般可不按重婚论处,发生纠纷时,原则应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尽量调解促使其与原夫和好;如果原来夫妻感情不好,女方坚持不肯回去,或者外出重婚多年后夫妻感情很好,已生育子女的,可说服原夫面对现实,调解或判决离婚。但无论离婚或不准离,都应做好思想工作,不能采取简单强制的办法让女方回原夫家。女方同意回去的,也应消除舆论障碍和女方的思想顾虑,并要注意防止侵犯人身权利和抢婚、械斗事件的发生;(4)在离婚上诉期间,一方与他人结婚而发生的纠纷,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不应一律按重婚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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