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夫妻双方或者已方想要离婚的,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对于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向民政局提交离婚申请,在符合离婚条件的,民政局将会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发放《离婚证》。而通过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经调解双方离婚或者经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的,法院会出具出具民事调解书或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来证明婚姻关系已解除。
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生效的判决书,与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以法院的调解书或者生效的判决书向民政局换取离婚证。由于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详细记载了男女双方的个人出生日期、居住地址、身份证号、感情破裂原因、未成年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情况等隐私信息。离婚双方当事人在户口迁移、再婚登记、购买房屋、银行贷款、出国签证等个人事项办理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时,拿出含有详细隐私信息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出来难免很尴尬!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仅记载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生效法律文书案号、裁判文书生效时间、婚姻关系解除时间等必要信息,不涉及夫妻感情破裂原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结果等被司法所确认的具体信息,避免了当事人因隐私泄露而造成的尴尬。
对于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调解法官当庭申请出具《离婚证明书》;对于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联系审理法官申请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