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旺军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过程中也多次遇到部分当事人就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的咨询,主要包括何种情形下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在什么时候提成等等问题,汪旺军律师现就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有关问题在这里做一梳理,以供大家参考。
1、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在原《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做了个别的调整,其中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修改为“与他人同居”,并增设了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条款,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裁量权,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2、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前提
损害赔偿是当事人因受到实际侵害而请求赔偿的救济,可以说“离婚损害请求赔偿”是侵权责任法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延伸。需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即一方对婚姻存在过错、过错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主体需符合要求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本质上是维护妨害婚姻家庭行为造成的后果或说是过错行为导致受损害的利益补偿,对过错方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唯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倘若双方均存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过错行为,则不符合主体要求。
4、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时间需注意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后另行提出损害赔偿的一年期间,为法律上的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
以上就是汪旺军律师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的梳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用运,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婚姻关系,对于导致婚姻破裂的一方给与的惩罚。汪旺军律师也建议大家,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切不可做一些不利于婚姻稳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