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顾某其母与继父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再婚,再婚后其跟随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继父与原配已生有一子小张,再婚后也共同生活。其和小张成年后,均履行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母亲去世后,继父因患病逐渐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小张未经顾某同意,擅自将继父送至养老院,在其去探视时,以监护人的身份拒绝养老院配合探视。小张阻止顾某探望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小张配合顾先生对继父进行探视,一个月探视两次。
法院判决
顾某就关于探望权的纠纷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顾某在其母亲与继父再婚时还未成年,且跟随二人共同生活,由二人共同抚养,故依法认定顾某与继父形成了抚养关系。顾某此前也经常对继父进行探望,履行了对继父的赡养义务,顾某作为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享有探视权。从而判决亲子小张配合顾某对其继续的探望,每月探视一次。
汪旺军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在本案中,顾某在其母亲再婚时尚未成年,在母亲在婚后与基夫一起生活,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在顾某成年后,对其继父也负有赡养的义务,相应的也享有对继父的探望权。小张虽为继父的亲生儿子,但也不能阻止其他子女的探望权。同时,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在亲情上,对行为能力受限的老年人行使探望权,不仅是给予老年人生活上短暂照料和精神上的温暖亲情,更是对老年人共同生活的监护辅助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