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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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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编辑认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父母在子女离婚时才表明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不予支持。另外,父母只是对子女的购房行为提供了部分资金,无法享有该房屋的产权,其并无对房屋赠与的条件。因此,不能通过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而推定出系赠与自己子女一方。
  根据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可见,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认定应当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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