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婚姻律师 >> 法律常识 >> 正文

探望权纠纷案件不宜缺席判决

编辑:倪 杰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性权利,但在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中,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时,有些法院往往会缺席判决,笔者认为这样做不妥。

  一是缺席判决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探望权的行使和实现依赖于享有监护权一方的协助和配合,探望权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它是一种特殊的、必须依赖另一方的协助才能顺利实现目的的案件。在审理中,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就无法查清事实,无法查清被告不让原告行使探望权的原因和理由,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因探望权产生的纠纷。即使作出判决,探望权也很难得到实现。

  二是缺席判决与立法精神相违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面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该规定要求法院在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中,要尽量使用调解方式,做好调解工作,以调解为主,以判决为次,使双方当事人在探望的方式、时间上自愿达成协议,这样才有利于探望权的行使和真正实现。如果被告不参加诉讼,缺席判决不但违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也不可能使探望权得到真正实现。

  三是缺席判决不利于执行。缺席判决难免加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影响探望权的实现,给执行带来许多困难。对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被告,只能采取强制措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探望权的行使是一种定期的、持续的、经过多次反复才能实现的行为,如果通过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被告履行协助义务,在以后的探望权行使中被告又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对同一事实和行为又不能重复采取拘留和罚款等强制措施。可见,只有被告到庭,经过法庭的充分调解,使被告主动、自愿履行协助义务,才能使探望权最终得到执行。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