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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

编辑:未知 来源:法律博客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他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因不知情而与女方共同抚养,离婚后小孩随男方,女方承担部分抚养费,当男方知情后,能否要求女方返还男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

  (一)一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女方隐瞒真情与他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虽无法定抚养义务,但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双方是用共同财产抚养小孩,其各自支出的抚养费金额亦无法计算。因此,男方无权主张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小孩的费用,只能请求返还离婚后支出的抚养费。

  (二)另一种意见认为女方应返还自小孩出生后男方支出的全部抚养费。主要理由是:

  1、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实,致使男方误将小孩当成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男方在不明真象的情况下虽对小孩进行了抚养,但其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故无法定抚养义务。同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男方在受欺骗、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

  2、夫妻关系的存续有效,并不必然导致夫妻一方承担另一方违法行为所致的后果。

  3、如对男方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实际上鼓励了现实生活中类似的违法行为,于法相悖,于理不符,社会效果不好。至于处理时具体金额应如何计算,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各自的经济收入,负担家务和离婚时共有财产的处理等情况酌定。

 

  最高法对此问题的意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四川省高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可见最高法的态度也是支持了无过错方的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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