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诉次数与感情破裂并无直接关系(无其他证据证明感情破裂)
在司法实践中,有了两次起诉的事实(包括第一次起诉后原告撤诉等情况),将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个重要参考,但不是绝对的硬性标准。只能说,原告方依照两次起诉的事实,再结合案件其他情形,请求判决离婚,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同时,如有其它特别情况的,起诉三、四次没有判离婚的案例也并不少见,上海就发生过六次起诉后终于判离婚的案件了,离婚时双方已经垂暮之年了。
二、 判决离婚的实质要求:
由此可见,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依据的还是《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附1:《婚姻法2001》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经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的情形: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附2:《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所规定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