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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所需材料

编辑: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司法局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或未婚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二、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
    
  三、当事人申办这类公证,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
  2、财产的产权证明。
  3、结婚或单位出具未婚证明。
  4、协议书草稿。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 当事人在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使用、维修、保养、处分以及财产孳息归属作出约定,对各方婚前债务清偿作出约定。协议书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五、 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已开始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但当事人在公证过程中尚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在约定的时间上,有的人就顾名思义,以为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必须在婚前办理,婚后就不能办了。其实,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的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在婚前、婚后均可办理,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 关于财产的范围问题,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婚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私有房产、存款、家具、电器、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以及个人所有的股份、生产资料等等。当事人不应该将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列入约定的范畴,如有的当事人要求将父母名下的房产或公有住房等作为约定内容,这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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