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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婚姻问题解答——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的归属

编辑:婚姻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三、如何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的归属?
  
  答: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标准相统一,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具体如下:
  1、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
  
  2、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3、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沪高法民一[200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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