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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并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

编辑:朱耀峰 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的孙高峰律师对此解释,香港并没有内地的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结婚以后,一方的财产并不当然地成为另一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是各人财产各人带走。所以我们看到,“北妹”小张无法获得前夫的财产。

  不过,香港采用判例法体系,基本做法是:法官参看以前案例,决定目前案例如何判决。因此审判案件可调整的空间较大。如果发生离婚纠纷,法院也会全面参考以下因素来判决:夫妻各自的操守;各自的职业与赚钱能力;各自的年龄和结婚期间的长短;各自对于家庭的贡献等。香港罗拔臣律师事务所的李仲楠律师介绍说,香港与内地的婚姻财产法主要有以下三点细节差异:

  房产

  内地婚后房为共用

  香港婚后房归个人

  在香港,以一方名义与个人资金购买的房产,无论婚前婚后,理论上来说都归个人所有,配偶并不参与分割。但遇到离婚分割房产的实际情况,法官多会根据双方的工作经济能力、对家庭作出的贡献等加以调整。比如房子虽然是男方购买的,但女方在家庭中作出了显著贡献,离婚后没有经济能力再购买房子,法官会要求男方为女方提供住房方面的补偿。

  在内地,由于采用共有财产制,但凡婚后购买的房产,不管谁出的钱,也不管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一人一半。即使是婚前某一方购买的房产,如果到结婚时仍没供完,则婚后才供完的价值部分也需要对半而分。对于股票、基金、债券等家庭流动资产,两地差异基本与房产相同。

  赡养

  内地只需抚养子女

  香港需要供养配偶

  在香港,结婚时离婚后都存在“供养”(或称赡养)一说,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均有权要求另一方负供养责任。如果一方有能力而不供养另一方,法院会颁布执行命令。

  而离婚时,如果一方经济困难或婚前对于家庭作出过重要贡献,而另一方面经济条件较好,法院也会要求一方对另一方提供供养。

  内地在这方面的规定宽松许多。在离婚后,内地法律只对抚养子女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没有规定对经济困难配偶继续赡养的义务。

  债务

  内地多为共同承担

  香港配偶不需介入

  在内地,夫妻双方中的一人借债后,如果所借资金用于家庭建设或夫妻共同创业基金时,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一方有责任偿还该借款的1/2。但如果借款仅用于个人事业需求,配偶可以举证说明自己与该笔借款无关,不用承担债务关系。

  在香港,由于无夫妻共有财产制度的规定,夫妻并不用对另一方在婚前或婚后的任何民事侵权或任何债务、义务负责。

  小贴士

  台湾地区的婚姻财产法基本与香港类同,均规定夫妻双方的婚前婚后财产属于各人,各自管理。但是,对于房产、合伙公司与股票等流动资产,台湾地区法律的细节较多,且各项目之间有一定区别。另外,台湾地区对于“赡养费”方面的规定比较利于被赡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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