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婚姻律师 >> 法律常识 >> 正文

受理撤销婚姻登记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受理撤销婚姻登记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例如被拐卖),被逼与他人结婚登记,在获得自由后,当事人可以带齐相关材料,向相应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受理撤销婚姻登记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申请时应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是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婚姻登记处一但受理,原结婚登记便被撤销,双方当事人便不再有婚姻关系,可再次办理结婚登记。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