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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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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虽然是适用于全国各民族的法律,但是它的主要内容是针对汉族婚姻家庭的情况制定的。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长期以来,由于生产条件、生活方式、文化传统、宗教等多方面的原因,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形成了自身的特点,根植于此之上的法律制度、风俗习惯也不一致,作为最能反映风土人情、习惯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更是如此。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及传统,使之与各地的具体情况相适应,婚姻法第50条对这种变通规定做了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对于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l有权制定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的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具体来说是自治县、自治州和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乡镇、非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制定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另外,自治县、自治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也不能制定变通规定。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只能对婚姻法制定变通规定,而不能制定补充规定。3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变通规定应当遵循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结合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变通规定仅是对婚姻法的某些具体规定在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内做些变通,是原则下的灵活。这种灵活变通不得与基本原则相抵触,否则就无相应效力,应予撤销。
  4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规定都应依法上报批准方能生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变通规定,没有上报审批或者虽已上报审批但在批准前都未生效,不能执行。具体来说,自治县、自治州制定的变通规定,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应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
  从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来看,其变通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当降低法定婚龄。我国许多少数民族都有早恋、早婚的习俗,青年男女一般在16至18周岁左右就结婚。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在少数民族地区难以执行。因此,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各少数民族地方的变通规定都把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降低了两岁。即结婚年龄变通为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少数民族男女自愿晚婚晚育的,应予鼓励。
  2禁止近亲结婚的变通规定。有些少数民族长期以来盛行只在本民族内通婚的习俗,通婚的范围比较狭小,近亲结婚较为普遍,表兄弟姐妹结婚更是许多民族的习惯。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对一些少数民族还需要一个宣传教育过程,不宜一刀切硬性执行。因此,有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做了某些变通规定。如内蒙古自治区变通为“大力提倡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结婚。”宁夏回族自治区变通为推迟自1983年1月1日起执行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
  3关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变通规定。由于各少数民族地区自然条件、经济、文化发展程度以及人口状况不同,国家曾经对少数民族是否实行计划生育未做严格要求,有的民族自治地方原来变通规定对少数民族不提倡计划生育。但是,自1991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明确规定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所在省决定。2001年12月29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因此,各民族自治地方原来所做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变通规定已与新法相抵触,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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