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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关于一方出轨,另一方原谅其行为的情形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法院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妻子发现丈夫婚外情 起诉离婚后撤诉

2001年,陈某与祝某因一起玩网络游戏而相识恋爱,2008年11月登记结婚。刚开始二人感情尚好,后开始发生摩擦并争吵。2011年7月15日,妻子祝某向荔湾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5天后又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妻子称,其是因发现丈夫有第三者,一气之下才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丈夫自诉离婚为婚外情,妻子称可原谅不想离

数个月后,双方又再一次来到法院,这一次是丈夫陈某自己提出离婚的。陈某诉称,自2011年5月起,他有了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多次协调,现无法共同生活,婚姻期间无生育子女。此外,陈某表示其本人所有债务、借款、信用卡借款均与妻子无关,由陈某自己承担。

但妻子祝某不同意离婚,其认为二人的家庭仍能维持下去,即使丈夫有婚外情,她也会原谅丈夫,继续和他生活在一起。

法院判决:考虑无过错方意愿,不准离婚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认为,原、被告二人初始为自由恋爱,在认识7年后才登记结婚,有相当深厚的感情基础。二人婚姻矛盾的焦点在于原告出现第三者。妻子称愿意原谅丈夫的行为,继续与其一起生活,此前之所以来法院起诉是因一时气愤。可见,本案并未出现法定应判处离婚的情况。且仅凭原告认可自身有第三者而判处离婚,亦不符合我国对婚姻家庭的道德观念。法院判决:不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祝某离婚。“陈某起诉离婚被驳回一案中,我们充分考虑无过错方的意愿。夫妻感情,需要夫妻同心协力去经营,夫妻之间应多沟通协调,多体谅支持,多互相分担责任。”办案法官对陈某、祝某这对夫妻表示。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原告、被告均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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