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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旺军律师谈关于建筑物脱落、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物脱落、倒塌致人损害而引发索赔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厘清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已成为立法和司法面对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汪旺军律师就有关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1253条规定可以看出,建筑物脱落致人损害行为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对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来说,如果要让其承担责任,仍然需要其有过错,只不过该过错无须受害人来举证。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并且该损害后果是由相关的建筑物脱落造成的即可。换句话说,只要存在建筑物发生脱落并造成损害的事实,就足以推定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是有过错的,就可以要求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只能通过证明自己对建筑物脱落没有过错来免责。这样规定,一方面极大地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对建筑物履行更多的管理、维护和注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脱落现象的发生,以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如何认定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

一、须有建筑物脱落、倒塌发生。首先,造成损害的物件须为建筑物。建筑物脱落、倒塌致害,不是由侵权人直接实施的行为导致损害,而是由物件导致损害。其次,建筑物造成损害的方式是脱落、倒塌。建筑物脱落,既可以是建筑物主体本身发生脱落,如墙皮、砖瓦、水泥脱落,也可以是建筑物组成部分发生脱落,如门窗、电梯、壁灯脱落。建筑物倒塌,既包括质量缺陷引起倒塌,也包括管理缺陷引起倒塌

 

二、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建筑物脱落、倒塌致人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

 

三、建筑物脱落、倒塌致人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筑物脱落、倒塌,须是人身、财产损害发生的原因,而人身、财产损害的发生须为建筑物脱落、倒塌所引起的结果。

 

四、引起建筑物脱落、倒塌的责任人须有过失。引起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是指设置、管理、维护不当或者设计、施工、管理缺陷等,即未能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才导致损害的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中过失确定方式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受害人无须对责任人的过错进行举证证明,而是推定责任人存在过错,责任人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能证明或证据不足的,即确认存在过错,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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