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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公有住房出售的对象和条件

编辑: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放宽公有住房出售的对象和条件  

(一)承租人是单身成年人且无同住人的,可作为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
(二)承租户在申请购房时,其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地质勘察工作者以及居住在本市单位集体宿舍的成年人,均可作为购房人。
(三)职工家庭购买多层公有住房(包括未装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或购买高层公有住房(包括装有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已按市房地局沪房地改(1996)963号文第五条的规定,享受了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后仍超面积的,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购买,市场价的上限按原规定执行。市场价的下限:I、Ⅱ级地段3288元/平方米;Ⅲ、Ⅳ级地段2349元/平方米;Ⅴ、Ⅵ级地段1410元/平方米。
(四)职工采取贷款方式购买公有住房的,也给予20%一次性的付款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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