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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委托讨债公司须谨慎

编辑:李松 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陈志群律师提示:

  经常会接到当事人的咨询:“陈律师,我委托讨债公司为我讨债,会不会有风险?”对此类咨询,陈志群律师在此统一解答如下:

  目前,上海有很多的所谓讨债公司,但是这些“讨债公司”并无此类经营范围,常常是一些商务或投资咨询类的公司,因此在主体资质上有法律瑕疵。同时,陈志群律师也经常会有当事人这样的咨询:“陈律师,我委托讨债公司讨债,但是讨债公司讨到钱了,却不按照约定把钱给我,我该怎么办?”、“我委托讨债公司讨债,钱没讨到,但是讨债公司开始找我要调查费、差旅费,我不给,他们却威胁我,我该怎么办?”从此类咨询问题的本身,我相信作为当事人的你应当明白了上面的问题该怎么解答了吧。

  近期,基于许多当事人的要求,陈志群律师增设“债务诉前催收服务:不成功不收费”的服务内容,该服务地域为中国大陆、美国、加拿大、英国。

  以下案例请注意法官的类似提示。

  北京一讨债公司受客户委托追讨欠款,讨要成功后却私自代收了客户的款项,且拒不归还。无奈之下,客户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得公司)将负责为自己讨债的北京密探智勇市场调查中心(以下简称密探中心)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委托其收取的债务人欠款18万元。
  3月27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但被告方密探中心负责人王某以忙于外地生意为由没有到庭参与审理。
  案件就在这样的纠结下进行了缺席审理。

  被告缺席让法院“随便判”

  “欠了别人的钱,怎么能不还呢?”法官的电话刚一拨通,电话另一端的王某就说出了这样一句话。对于自己公司的缺席,王某解释说,公司的人都在外地做生意,并对法官说:“缺席审吧,你们判完我再还。”
  据王某说,其始终欠钱不还,是因为海得公司“对不起我!”当初,密探中心为这笔业务费了不少劲儿,最后才帮海得公司讨要回来20万的承兑汇票。当他要求海得公司按照合同支付10%的酬劳时,对方却要求先鉴定汇票真伪,才支付酬劳,所以当时就没把承兑汇票给海得公司。
  越说越有气的王某一改最初要主动还钱的姿态,在电话中向法官扬言:“把这钱给谁也不会给他,你们随便判吧,你们判的也不生效,我还能上诉到中院,到时候我再想办法,最后还不一定判我败诉呢。”

  代收债款却迟迟未归还

  对于这次合作,海得公司的代理人称,2007年9月,该公司驻西安办事处委托密探中心作为公司代理人调查、清理一笔20万元的欠款,若成功追回,海得公司将按10%向密探中心支付劳务费,双方还特别约定密探中心无权代收财务和任何款项。然而,当密探中心代海得公司追回该笔欠款后,却未按约定将该20万元交付给公司。在他们不断地催促下,密探中心才书面承诺于2008年6月15日前返还。但时至今日,这份书面承诺始终未能如约兑现,只是2008年10月,在海得公司的一再要求下,密探中心返还了其中的两万元。
  海得公司认为,密探中心的上述拖延行为已严重违背了双方的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给公司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该中心返还18万元,并根据对等原则按10%比例偿付该公司1.8万元。
  由于密探中心的缺席,法官在听完海得公司的陈述后便宣布休庭。
  海得公司驻西安办事处负责人张某庭后告诉记者,当初和密探中心王某的合作,其实来源于一份报纸中的“讨债”广告。在经过电话沟通后,他便来到北京与王某签订了委托合同。张某表示,当初他也没有太多的考虑“讨债公司”这种主体身份本身是否合法,只是觉得只要他们能帮着要回钱就行。“现在觉得确实比较窝火,下一回不会再找这种公司了。”

  委托讨债须谨慎

  根据海得公司提交的证据,密探中心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项目为制冷设备安装、维修和配件批发,办理“讨债”业务属超范围经营行为。负责本案的主审法官称,根据法律规定,超营业范围签订合同,除非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法院判决时会认定合同有效。至于超范围经营的责任,需要工商部门处理。
  而对于讨债公司在讨债的过程中如果使用了包括胁迫、暴力在内的违法手段,是否会影响讨债合同本身效力的问题,法官表示在类似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没有调查的义务,在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涉及违法,法院不会认定合同无效。
  不过,该法官也提醒企业和普通群众,当遇到欠款问题时,应当选择正常的法律程序予以解决。如果需要资产委托或商务调查,应当首先了解清楚对方的工商登记情况,看其是否具备“投资与资产管理”或“商务调查”等经营资质,不要盲目相信报纸上的广告,以防日后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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