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7〕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经市政府同意,今年下半年,将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建设“四个中心”以及“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的高度出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当前的重点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以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研究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为上海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二、组织检查部门
市级层面的行政执法检查,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的有关部门参加。
区县级层面的行政执法检查,由区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并邀请区县人大、政协的有关部门参加。
三、检查对象
主要是市和区县政府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检查,由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检查内容
(一)市政府重点检查《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6件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的执行情况(具体目录附后)。
除上述列入重点检查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外,其他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可围绕本部门履行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的重点工作,确定需要检查的某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执行情况。
原则上,一个部门只检查一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区县政府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需要重点检查的若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方式。
(一)自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区县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县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级行政执法机构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县政府法制办。
(二)重点检查。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重点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实地检查、网上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进行。区县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重点检查,由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六、时间安排
(一)7月至8月为自查阶段。除列入重点检查的部门以外,其他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区县政府在7月10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确定的重点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市和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在8月31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分别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或者区县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级行政执法机构在8月2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县政府法制办。
(二)9月至10月为重点检查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和各区县政府法制办按照要求组织重点检查。
(三)11月为总结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和区县政府法制办分别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七、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要高度重视这次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有关职能机构的作用,保证行政执法检查的顺利开展。
(二)条块结合,加强协调。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在执法检查中,要在做好本地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横向协调和组织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与有关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到条块衔接,形成合力。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密切配合区县政府法制办的相关工作,加强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指导。
(三)实事求是,认真自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检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书面自查报告要反映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四)讲求实效,严格规范。各区县政府、市和区县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促进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及其下属机构的行政执法检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参照本通知组织实施,并于今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各单位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中,如遇到重要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7年市政府行政执法重点检查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机关
实施部门
1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市人大
市教委
2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市政府
市卫生局
3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政府
市环保局
4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市政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6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
市政府
市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