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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委关于做好本市2007年猪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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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委关于做好本市2007年猪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07]83号   

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2006年夏秋之季,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猪“高热病”疫情,对养猪业造成很大损失。为此,农业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证实疫情是由高致病性蓝耳病变异病毒引起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并研究制定了相应的防控技术措施。为防止该疫情在本市发生和蔓延,现根据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就做好本市2007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主要猪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猪病防控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猪病防控工作,各级兽医部门要把防控以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为主的猪病防控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各项部署安排,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积极做好猪病防控准备工作

  各级兽医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按照农业部组织制定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附件1)和《猪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附件2)要求,制定本地区猪病诊断、免疫和消毒程序及治疗方案,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主要猪病防控技术培训,做好防控猪“高热病”各项应对准备工作,确保发生疫情时,能够及时诊断,及时处置,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三、强化主要猪病免疫工作

  各区县要按照要求,在5月中旬猪病高发季节前,完成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链球菌病等主要猪病免疫和强化免疫工作。各级动物防疫部门要积极组织疫苗供应,确保免疫工作及时有效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使用即将投入市场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或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猪瘟推荐使用猪瘟兔化弱毒脾淋苗。猪链球菌病的免疫,可根据辖区内该病的发生、流行情况,选用猪链球菌病Ⅱ型灭活疫苗进行免疫。通过有效免疫,建立预防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和猪链球菌病等主要猪病的有效免疫屏障。

  四、加强疫情调查和监测工作

  各级动物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疫情的监测和调查,一旦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生猪疫情,要及时报告,并组织力量进行疫病诊断,提出防控方案,指导做好防控工作。

  五、加大生猪检疫监管力度

  各区县要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监管工作,加强对生猪养殖、屠宰、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禁生猪养殖场销售病死猪,严禁生猪运销户收购、贩运和屠宰病死猪,严禁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及其产品。公路和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加大对进进沪生猪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疫情传入和传出。

  六、加强生猪养殖环节管理

  各区县要加强对辖区内养猪场户的监管,及时做好对规模养猪场的备案工作,指导养猪场户做好免疫、消毒及人员管理等防疫措施,增强饲养者的防疫意识,提高防疫水平。规模场必须实行封闭饲养,对引进猪要严格隔离检疫,严格限制人员流动,防止疫情传入。对中小养猪场户,要想方设法,积极推进和改善其防疫和圈舍卫生条件。病死的生猪必须送无害化处理站进行处理。

  七、加强防控知识宣传

  各区县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链球菌病等主要猪病防治知识宣传,积极指导养猪场户进行科学防控、依法防控。做到发生疫情必须及时上报,对病死猪“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实提高广大养殖者防控疫病的知识水平和意识。

  八、切实做好其它动物疫病的防控

  当前,各区县正在抓紧开展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各级动物防疫部门一定要按照本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力推进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全市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在4月底之前全面完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0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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