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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开展2007年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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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开展2007年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关于发布<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将2007年上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凡2007年前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

  二、时间安排

  根据《<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每年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为年度核验期。市港口局业务受理室于2007年4月20日起,接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申请。

  三、工作分工

  市港口局将按照“规则”要求,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上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上海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及市港口局洋山办根据“办法”第五条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核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上海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初审通过的港口设施及其保安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

  四、申请材料及要求

  根据“办法”,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业务受理室提交如下核验申请材料:

  ㈠《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验申请书(见附件1)

  ㈡《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副本

  ㈢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应包括上年度港口设施靠泊国际航行船舶艘次、货物吞吐量(或集装箱、旅客吞吐量)、港口设施保安费收缴、保安声明签署、保安符合证书发放及港口设施改扩建情况等,全面反映港口设施保安组织机构、港口设施保安员及相关人员资质培训、港口设施保安设备状况及运行情况、港口设施保安通信状况、港口设施保安规章制度完备性及实施等情况,以及保安演练演习情况和记录评估、保安事件发生的情况及记录、保安计划落实及修订情况等内容。

  “报告”由港口设施保安员负责编写,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盖章确认。

  ㈣港口设施保安员及相关人员的《港口设施保安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㈤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1、保安相关人员培训情况及计划

  除提交港口设施保安员及相关人员资质培训情况外,还应负提交上年度港口设施保安相关工作人员(门卫、保安人员、码头作业人员、内部相关部门人员)等培训情况及本年度培训计划。

  2、港口设施保安员推荐表

  根据实际情况及“规则”第三十八条要求,2006年度核验期间,各涉外港口设施已对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了确认,如有变动,应重新填报《港口设施保安员推荐表》(见附件2),推荐的港口设施保安员应具备履行其职责的能力。市港口局将根据“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推荐上报的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认可后,由港口设施保安员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订。

  3、本年度港口设施保安演练计划

  根据“规则”要求,各涉外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应组织开展港口设施保安演练,并保证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港口设施保安演练。为进一步规范保安演练工作,各涉外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需提交2007年度港口设施保安演练计划,计划应包括演练次数、大致时间、方案设想等内容。

  4、填报港口设施平面图及相关设备清单(见附件3)

  五、工作要求

  ㈠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根据“办法”,《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在5年有效期内每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验一次,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若证书失效或作废,该港口设施不得停靠国际航线船舶。为此,各涉外码头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年度核验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通过核验进一步落实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㈡加强检查,认真整改

  各涉外码头单位要结合年度核验申请,对照各自保安计划开展自查,对检查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现场核验,各司其职,严格监管,在加强常规检查的同时,适时组织开展暗访和抽查,特别是加强出入口通道、限制区域等方面的检查,确保此次年度核验工作的质量。

  ㈢加强协调,落实责任

  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涉及口岸、公安、船舶、代理等各方面。各涉外码头单位应通过开展年度核验工作,进一步完善港口设施保安体系,落实保安责任,切实把保安工作与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企业内部安全防范相结合,进一步强化联络协调机制,使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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