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关于加强2007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教育处,市教育考试院: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是全市家长关心、社会关注、政策性很强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教育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6〕87号)文件,为保证今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健康顺利进行,现就加强2007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组织,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是本地区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总责。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贯彻招生政策,严格实施招生管理,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集体讨论,规范程序,依法处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做到:人员落实,工作到位,全程参与,依法治招;要参与招生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督促招生工作政策规定公开透明,认真落实;要加大对考生资格审核、招生考试、阅卷登分、投档录取等重要环节和重点部门的监督力度,并积极协助和支持招生部门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要向社会公布招生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认真妥善处理好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坚决查处招生工作中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纪违规案件,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各招生学校的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计划,自觉遵守招生规定和纪律。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招生工作纪律,立足构建和谐社会,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依法规范招生,维护公平公正。
二、依法治招,加强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
各单位招生监察部门重点加强对招生工作以下环节的监督。
(一)加强对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对区县和学校应该公开的本区县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意见、招生计划和各招生学校的招生范围、对象、计划,以及录取考生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是否已经公开进行监督。
(二)加强对招生宣传工作的监督。对各招生学校招生工作的宣传材料、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内容等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
(三)加强对考务等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招生命题、考试、阅卷、登分、录取等重要环节以及招生考试的各项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加强对招收“推优生”工作的监督。对“推优生”的推荐产生和录取工作程序是否做到“名额公示、民主推荐、学生自愿、张榜公示、严格审核”和“规则在先、程序规范”情况进行监督。
(五)加强对录取“择校生”工作的监督。对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规定的情况和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比例招生进行监督。
(六)加强对“零志愿”招生工作的监督。对各招收“零志愿”考生的学校是否按照事先公示的录取原则,结合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等标准择优录取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加强对招收“特长生”工作的监督。对2007年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招生录取工作是否按市教委有关文件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加强对自主招生工作的监督。对各“自主招生”学校是否按规定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考生条件、录取程序录取结果等录取学生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
(九)加强对“名额分配”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对各区县招生部门在“名额分配”招生录取工作中是否根据考生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是否根据考生成绩择优录取进行监督。
三、规范行为,严格遵守招生工作制度和纪律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考风考纪管理,保证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杜绝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各单位必须按照“未参加岗前培训的,不得参加招生工作”的规定,对参与招生命题、试卷保管、考试监考、阅卷评分、考分登记、考生录取以及咨询接待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以增强参与招生的人员执行招生政策、各项规定和遵守招生纪律、保密制度的自觉性;各试区考点必须张贴考试规则,并对考生进行考试诚信教育,使其了解考试规则、明确要求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从而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保证考场有良好的秩序;必须加强对计算机上机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上机数据的准确、安全;必须落实回避制度,直系亲属中有参加2007年中考考生的,不得作为当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和招生监察的工作人员。
(二)2007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六不准”纪律:l.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投档录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2.不准违反规定推荐和录取优秀生、特长生,以及录取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入学;3.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宴请或向考生(家长)许愿;4.不准跳越招生部门自行招收无档案材料的考生;5.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招收规定区域范围之外的考生;6.不准将捐赠、赞助与考生入学挂钩。以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各级领导干部和招生人员应模范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要建立考生接待制度,在录取工作阶段前后各一周内,应明确并公示接待时间,接待地点和咨询监督电话,安排专门人员做好上访接待、电话咨询等工作,认真受理招生考试中的群众信访。
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对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强化有效监督,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确属侵犯考生合法权益的问题,应及时纠正或解决;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经查实,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发现招生考试人员有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招生工作资格,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要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违规案件,对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于2007年8月31日前,将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书面总结报市教委监察室(联系人:黄建生,联系电话:5238136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