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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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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规范本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3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本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也可将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培训对象。
  二、本市不再组织全市统一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
  三、根据《关于开展本市麻醉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5〕7号)文件要求,参加市卫生局委托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的全市统一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的医师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请各单位将获得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合格证书的人员名单报所在区域的区(县)卫生局备案。
  四、对于每年新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各类别医师、参加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的全市统一考试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及其他需要培训考核的人员:
  (一)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二)各区(县)卫生局选定辖区内1~2家二级或三级医院作为本区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考核点,一级医院和民营医院有关人员参加本区域培训考核点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请各区(县)卫生局于9月30日前将本区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培训考核点的名单报市卫生局备案。
  五、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培训和考核的医院应当将授课内容、授课时间、授课教师、学员名单、考卷试题、考核合格者名单报所在区域的区(县)卫生局备案。
  六、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试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四)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五)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以上培训和考核内容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变更而进行相应调整。
  七、培训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各单位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原则上一年不可超过2次。
  八、培训授课教师应由经省级以上麻醉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师资培训班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培训单位可聘请外单位师资人员担任授课教师。
  九、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培训和考核资格;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执业医师,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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