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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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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6]3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
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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