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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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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43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8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6]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下发后,陆续收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将归入3824909090等海关商品代码但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多种产品,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商品代码3824909090的项下的出口产品,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各地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该税号项下出口产品的审核、审批和监控力度,发现进项中含有黄(铂)金的或其他含金产品以该税号报关出口的,要及时报告总局,并按照总局的批复意见办理。同时要加强预警分析,对该税号项下出口的商品如有出口量猛增等情况的,要及时对出口企业、供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排除骗税嫌疑行为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办理退(免)税。
  二、商品代码71159090项下出口的“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三、对上述出口产品超过退税申报期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正常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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