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上海市旅委关于加强本市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

编辑:上海法规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上海市旅委关于加强本市旅行社营业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



沪旅〔2006〕111号

本市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本市各旅行社:
  
  为了切实树立旅游行业的良好形象,主动引导广大游客明白消费,逐步建立健全诚信旅游市场,市旅游委决定进一步加强本市旅行社营业部的管理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全市各旅行社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应使用“营业部”统一名称,不得冠以“分公司”、“分社”、“分部”等其它名称。
  
  二、旅行社营业部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窗口,其资质的合法性、经营的规范性涉及游客的切身利益。市旅游委对本市所有旅行社营业部实施统一管理;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旅行社营业部实施行政监管;市旅游行业协会负责制作和发放铭牌。
  
  三、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辖区内的旅行社营业部履行下述管理职能:
  1、负责办理营业部登记备案和变更备案手续,汇总营业部备案情况。
  2、负责监督营业部与设立社之间执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揽、统一接待”规定的情况。
  3、负责对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常规检查,包括营业部工商经营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部铭牌、旅游示范合同特别告知等相关内容的公示情况;营业部向旅游者推荐产品、签订合同、开具发票等为游客提供服务项目的情况。
  4、负责对营业部的广告宣传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联合区工商管理、文化执法等部门对于营业部违规从事广告招徕的行为进行查处。
  5、负责指导协调营业部处理旅游质量投诉、接待游客的申诉。
  6、负责指导营业部开展市场调研,组织实施旅游诚信建设,建立旅游业批零市场等项工作。
  市旅游委将统一协调和部署本市旅行社营业部的市场管理和市场引导工作,并将联合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部管理工作建立定期情况汇总和突发事件上报等的管理制度。
  
  四、凡经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国内旅行社营业部,须向营业部设立地所在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五、本市各旅行社应严格对照《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各自已设立的营业部进行自查;在本文下达后的30日内,凡符合设立条件且经工商登记的营业部,应向设立所在地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申领铭牌;新设立的营业部自工商注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并申领铭牌。各旅行社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备案和申领铭牌手续:
  1、由设立营业部的旅行社在“上海旅游网”(www. shanghaitour.net)或“上海旅游政务网”(lyw.sh.gov.cn)上下载《旅行社营业部备案(变更)信息表》,也可分别向市旅游行业协会相关分会领取。
  2、旅行社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完整的《旅行社营业部备案(变更)信息表》(一式四份)、旅行社《工商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营业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报营业部设立地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旅行社营业部备案(变更)信息表》七个工作日内,对填写内容进行核对,并对符合条件的营业部在《旅行社营业部备案(变更)信息表》上盖章、编号。本市旅行社营业部编号格式为:“A-B-C”。A:旅行社许可证号;B:该营业部在旅行社内部排列序号(由旅行社确定);C:区县名称+该营业部在所辖区县内的排列序号(由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4、旅行社凭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已盖章、编号的《旅行社营业部备案(变更)信息表》(一式四份)和营业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向市旅游行业协会办理申领铭牌手续。
  5、市旅游行业协会应在收到《旅行社营业部备案(变更)信息表》后七个工作日内,将盖章后的《旅行社营业部备案(变更)信息表》分别发送旅行社所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营业部设立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6、市旅游行业协会按照营业部所辖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编号统一制作并发放铭牌,旅行社须将铭牌悬挂在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六、营业部变更经营场所后,须在完成工商变更手续之后15日内,向新设立地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持《旅行社营业部备案(变更)信息表》、营业部《工商营业执照》、旧铭牌,至市旅游行业协会换取新铭牌。
  
  七、凡营业部歇业的,其所属旅行社应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15日内向原营业部所在地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销备案,并将营业部铭牌归还市旅游行业协会。
  八、市旅游行业协会负责归集、更新全市旅行社营业部的情况,并及时通报市旅游委。市旅游委将定期公示全市旅行社营业部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旅行社营业部备案(变更)信息表》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