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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做好2006年本市普通高校专科阶段招生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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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做好2006年本市普通高校专科阶段招生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普通高校:

  2006年本市普通高校本科阶段招生工作在全市各有关方面和各普通高校的共同努力下,已基本结束,专科阶段的招生工作即将开始。为了做好2006年本市普通高校专科阶段的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高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1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教学[2005]3号)、《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等文件要求进行专科阶段的招生工作。

  二、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委的有关规定公布并执行本校的招生章程,实事求是地进行招生宣传,对学校的名称、办学层次、学费标准、招生人数、录取规则、毕业证书发放等事项不得在宣传中含糊其词、弄虚作假,不得做任何可能误导考生的宣传和承诺。

  三、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委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组织生源或进行录取工作;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违规降低标准录取考生;不得以专科录取、按“专本连读”形式培养;严禁避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擅自违规录取考生。未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的考生,其学历证书将不予电子注册。

  四、各高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把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对违反高校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高校要立足讲政治、讲法制、讲大局的高度,重视本市专科阶段的招生录取工作,为继续深化本市高校招生改革,顺利完成今年本市高校招生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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