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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广局关于下发《 实施细则》的通知

编辑:上海法规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上海市文广局关于下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电视动画片制作单位:

  为加快推进国产电视动画片产业发展,顺应构建文化市场需要,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本市《<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下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ОО六年七月十九日

 《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国产电视动画片(含合拍电视动画片)的制作管理。

  第二条停止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改为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

  第三条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负责本市的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和报送国家广电总局公示的管理事务。

  第四条申请备案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的思想倾向和表现内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央的宣传精神,符合国家广电总局的各项要求。

  第五条《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实施后,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机构的资质要求不变,不具备资质的不予受理备案。对于国内动画制作机构之间合作制作的剧目,只核准其中一家动画制作机构申报备案,交叉、重复报备无效。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内容如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特殊题材,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制作备案实行月报制。动画制作机构应在每月20日之前将所报电视动画片的有关材料报送市文广影视局备案,市文广影视局广播影视处将对报送的材料作审核并将核准的剧目材料报国家广电总局公示。

  第八条对动画机构所报国产电视动画片存有异议的,市文广影视局有权调审材料、商议修改、直至不予备案。对经审核不予备案的剧目,市文广影视局将向申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第九条报备材料包括以电子文档和纸质两种方式填写的国家广电总局印制的《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表》和1500字左右的剧情简介,其中,纸质《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表》须有报备机构签章,剧情简介须明确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角色和故事情节。《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表》可以从国家广电总局网上下载并复印,一剧一表,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条报备剧目须严格按下列题材种类填写备案公示表格:1、现实题材,2、历史题材,3、教育题材,4、科幻题材,5、童话题材,6、神话题材,7、特殊题材,8、其它题材。自行设立题材名目视为无效。

  第十一条申请中外合拍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须写明境外动画制作机构名称及境外编剧、导演、制片人等主创人员外文名称,并提交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剧本。国内动画制作机构聘请境外编剧、导演、制片人参与国产电视动画片生产的,须写明境外编剧、导演、制片人的外文名称。

  第十二条对获准报送国家广电总局公示的剧目,申报单位可通过国家广电总局网站“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专栏了解报备剧目的公示情况。

  第十三条经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有效期为两年(含备案公示当年),逾期作废。如需继续制作,须重新报备,有效期为一年。到期仍未制作的取消该动画制作机构报备该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的资格。

  第十四条凡经国家广电总局公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须按申报公示内容制作,如需变更剧名、集数、制作机构的,或确因创作和市场原因须对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进行大幅度调整的,须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

  第十五条经备案公示、拍摄完成的国产电视动画片凭网上公示的下载打印件申请审查。未经备案公示的,或完成剧剧情与备案公示内容严重不符的,审查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材料统一交市文广影视局广播影视处,并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zbs@scrft.com。

  第十七条执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之前,已经题材规划审批立项的剧目,原题材规划批准件在该片制作完成后送审时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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