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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加强高温期间港航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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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加强高温期间港航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本市持续高温。根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交通部《关于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检查的通知》(厅水字〔2006〕173号)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加强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6〕78号)要求,为确保港口危险货物在运输、装卸、储存等过程中的安全,有效保障港口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针对近阶段上海地区因持续高温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6月15日起至10月15日(下称高温期间),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危险货物高温期间作业的规定,根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确定的危险货物品名和限量进行作业,根据当日气温和光照情况,及时控制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船舶运输。针对烟花爆竹、石油液化气、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特性,加强安全防范,落实港口作业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隔离、防火、防爆、夏季遮蔽、喷淋降温等安全措施,确保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

  二、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要加强现场自查自纠,确保应急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对用于危险货物降温、报警、探测等安全设施要有专人按规定使用,并应有使用台帐。对易燃、易爆、控温危险货物,要定时测温检查,并做好记录。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并迅速上报。严格执行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制度,严禁超范围、超品种和超限量作业,严禁谎报和瞒报危险货物作业的行为。

  三、局属码头中心和航务处要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和本市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取缔非法危险货物作业单位,对不具备生产和运输基本条件的单位依法予以停业或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坚决予以停业或关闭。要对重点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码头、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资质、安全装备与安全设施、事故预防和处理等方面的内容(详见检查表)。不具备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四、地方海事部门要结合水上危险品运输“百日会战”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继续对辖区内小于500总吨的散装液体危险品船实施重点检查,严格把好内河危险品运输船舶申报和签证关,督促船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温期间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做好过境内河危险品船舶的监管工作。严禁利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严防水域污染。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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