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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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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26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8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的部分出口产品,不含黄金、铂金成份,要求继续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的下列产品出口,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彩色粒子、硅藻土、混配制冷剂、十八烯酸、邻对甲苯磺酸胺、UV粉、鱼石脂、蔗糖脂肪酸酯、鞋用固化剂、非六价铭酸皮膜钝化液、C18-16醇、共沸化合物、包衣粉、聚合氯化铝、有机粘土流变助剂、氯芬新乳油、植物多糖、聚合氯化铝、化学锚栓。
  二、本通知从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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