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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劳保就发(200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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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劳保就发(2005)3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区县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1990]第66号令)、《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22号)、《关于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及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条件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为安置对象)任务、组织他们进行生产经营自救,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劳动密集型的经济组织(不属于认定范围的行业详见附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办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同时吸纳安置对象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的 ;并且企业从业人员在五人以上(含本数)。

  (二)已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政策的企业免税期满后,再申请确认时,在原从业人员(享受免税期间以年份最高人数)基础上,当年新安置对象人数必须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关于安置对象的界定

  安置对象是指在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录用手续,与新单位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人员。主要包括: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指与原企业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并持有加盖“协保”印章的《劳动手册》)、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和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人员。

  三、关于新办企业当年安置人员的界定

  (一)凡设立日期在当年1月1日至9月30日的企业(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当年新安置对象的时间为企业成立日期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这类企业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

  (二)凡设立日期在当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企业(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当年新安置对象的时间为企业成立日期起至次年3月31日止,这类企业最迟可在次年3月31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

  四、申报认定的程序和手续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时,应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并将下列文件和证明一并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认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括出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安置对象的《劳动合同》期限均需一年以上);

  5、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主要包括验资报告、验资证明、验资证明表及股东出资金额名册等有关证明;

  6、《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指定企业提供其它相关的材料。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审核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审核部门;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审核部门对所受理的认定材料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做出给予认定或不予认定的答复。

  (四)经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其副本。

  对认定工作中违反规定,虚报安置对象及比例的单位,一经发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其享受扶持政策;税务部门应当追回其减免税款。对不按规定办理、审核企业认定申请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年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每年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和重点抽查。对不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取消减免税优惠。

  (一)年检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吸纳安置对象和保持安置比例的情况;企业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企业享受的减免税管理和使用等有关情况。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认证中,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应大于或等于认定时从业人员总数,对企业自然减员而减少从业人员总数的,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2)对已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手续的单位,应及时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如歇业或注销的,应在办理歇业或注销手续前先申请参加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对从业人员的情况时限确定以董事会决议时间为准,对未参加年检的或年检不合格的,税务部门将恢复征税。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认证中对年检合格、年检不合格、安置比例发生变化和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统一发文抄送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六、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和年检工作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和年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的认定和年检工作。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一处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地址:上海市天山路1800号1号楼1007室。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指定专门的承办机构负责本区、县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的审核工作。

  市属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应明确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下属单位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的审核工作。

  七、其它

  (一)本实施意见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沪劳保就发[2001]第54号《 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4]第23号《 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关于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若干口径解释(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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