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通知 (沪劳保就(2005)19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通知
(沪劳保就(2005)1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对《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4号文)第二条劳动组织经营服务范围:缝补洗理的理发美发项目、文体服务的社区****项目予以调整,不再列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营服务范围,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八月一日
lar_106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