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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 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部门的通知 (沪财预[200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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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
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部门的通知
(沪财预[2005]35号)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技术监督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职能的决定》(沪府发[2004]51号)精神,对本市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主体作相应调整,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沪府发[2004]51号明确,将现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食品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包括餐饮业、食堂等)以及保健食品(包括化妆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管职责划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现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除保健食品以外的其它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划归质量技监部门。
  按照上述职责调整,对部分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予以调整,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主体见附表。

  二、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按照附件明确的管理方式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或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请执收主体持本通知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变更登记手续。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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