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金融学院 自2006年始试行招收“专升本”新生的批复 (沪教委学[2005]144号)

编辑:法律法规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金融学院
自2006年始试行招收“专升本”新生的批复
(沪教委学[2005]144号)


上海金融学院:
  你院《关于申请实施学院内“专升本”的请示》(沪金院发〔2005〕5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自2006年起,在本院应届专科毕业生中试招“专升本”学生,招生专业为金融学和会计学,招生计划待定,学习期限为两年。请按照我委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明年“专升本”招生准备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lar_65106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