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教委关于实施上海市属普通高校“地方农村专项计划”相关工作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教委学〔2014〕3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属普通高校“地方农村专项计划”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的工作要求,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2014年本市决定实施上海市属普通高校“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即在市属高校第一批本科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用于招收具有本市农村户籍学生的专项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依据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4〕1号)。

  二、招生学校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上海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师范大学等8所列入本市第一批本科招生的市属普通高校。

  三、计划编制

  各相关高校按上海生源本科第一批招生计划总量的2%安排,全市共安排111个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招生计划单列,编入本市的来源计划(具体计划安排详见附件)。

  四、报考条件

  符合本市2014年高考报名条件且在2014年5月5日止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学生。

  五、资格审查

  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进行公示,所在区(县)招考机构根据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进行资格审查。

  六、录取

  (一)录取批次

  增设“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批次,在提前批次和艺术体育类录取结束之后、第一批本科录取之前进行。

  (二)录取方式

  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以1:1.2的比例投档。每位考生可以填报4所院校,每所院校可以填报6个专业。

  (三)录取资格

  凡填报“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志愿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第一批本科线下20分内的考生(含第一批本科线上的考生),由招生院校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七、其他

  请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照本文精神,制订相关实施细则,确保该项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上海市属普通高校“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安排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5月5日

上海市属普通高校“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安排表

 

序号  学校名称  一批次上海生源计划数  2%计划  1  上海海事大学  1258  25  2  上海理工大学  845  17  3  华东政法大学  739  15  4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548  11  5  上海海洋大学  195  4  6  上海大学  1374  27  7  上海中医药大学  107  2  8  上海师范大学  488  10  合计  5574  111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