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教委关于2014年继续开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教委学〔2014〕3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继续开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本科高等学校:

  为贯彻《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建立有利于素质教育的招生考试导向机制,按照多元评价、多次考试的原则,构建完善高等教育“立交桥”,本市2014年继续开展插班生招生试点工作。经研究,2014年同意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海洋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等13所高校在部分专业中开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为做好本市高校插班生试点工作,请各试点高校精心做好各项准备,请其他本科高校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招收插班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收对象为2013—2014年度本市普通本科院校在校在籍一年级优秀学生,且符合本市试点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的条件,经学生学籍所在院校同意,身体健康者。一年级所修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不得报考。

  二、每位考生只能填报1所学校,考生学籍所在学校教务部门为每位学生只能出具1份相关证明。如发现违反规定现象,一经核实,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各高校插班生报名时间原则定于2014年4月20日到5月10日,笔试定于5月24日上午起统一开考。各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招生的报名条件、办法、专业、名额、考核办法、录取方法和招生计划等详见各高校招生简章。各高校招生章程经市教委核定备案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各高校须严格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数进行招生。

  四、各试点高校在全面考查考生情况后,根据自主确定的条件择优录取插班新生,拟录取学生名单须进行公示,并于7月底前报市教委备案。被录取的插班新生名单,由录取学校于2014年9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教委,经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的办理工作要在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插班新生按录取学校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插班生收费标准按照招收插班生试点学校2013年度相同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2014年插班生招生计划汇总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4月21日

2014年插班生招生计划汇总表

 

序号  学校名称  招生计划  1  复旦大学  20  2  上海交通大学  8  3  同济大学  44  4  华东师范大学  59  5  华东理工大学  34  6  东华大学  40  7  上海理工大学  60  8  上海海事大学  80  9  华东政法大学  40  10  上海海洋大学  25  11  上海大学  46  12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0  13  上海政法学院  10    总计  486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