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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印发上海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水务〔2014〕252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4年3月31日

上海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管理,提高前期工作质量,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2〕109号)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负责审查的、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征地动迁费用)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以下简称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活动。

  前期工作成果包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并负责发布质量评价通报;市水务局可以委托咨询评估单位具体承担前期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工作;项目法人对其提交的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负总责;成果编制单位对其成果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评价内容)

  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包括符合性评价和技术性评价两个阶段。符合性评价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技术性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五条(符合性评价概念)

  符合性评价是市水务局或者其委托的咨询评估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对前期工作成果的完整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评价,提出符合性评价意见。

  第六条(符合性评价程序)

  评价单位应当在收到前期工作成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符合性评价意见。

  符合性评价采用定性评价的方法,由评价单位按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符合性评价表》(附表1)的要求逐项审核,进行评价。评价要素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符合性评价结论应按“不符合”判定。对于评价结论为符合的项目,可进入技术性评价阶段;评价结论为不符合的项目,退回项目法人,补正后重新进行符合性评价。

  第七条(技术性评价概念)

  技术性评价是评价单位对前期工作成果的基础资料、设计依据、设计内容和工作深度等是否满足相应技术标准进行评价,提出技术性评价意见。

  第八条(技术性评价标准)

  技术性评价采用定量评价的方法,由评价单位按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技术性评价表”(附表2~8)的要求组织专家逐项评价。评价单位根据专家的赋分确定评价结论。

  技术性评价综合得分80分以上为合格;60~79分为基本合格,一般需限期完成修改补充;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应重新编制。对于关键内容评价为不合格的项目,评价结论均应为不合格。对于非关键内容,若有一项评价为不合格,评价结论最高为基本合格。具体评价内容和标准见附表2~8。

  第九条(技术性评价程序)

  技术性评价结论应在咨询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法人和成果编制单位。对于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成果编制单位修改后重新进行技术性评价。

  第十条(评价结论应用)

  市水务局每半年对项目法人和成果编制单位的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结论进行汇总通报。对年度内累计二次以上(含二次)不合格或五次以上(含五次)基本合格的项目法人和成果编制单位给予专项通报;对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合格或六次以上(含六次)基本合格的成果编制单位,将向有关部门提出限制其服务范围的建议。

  第十一条(参照执行)

  市水务局负责审查的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征地动迁费用)的,以及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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