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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自查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各高等院校,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教育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教育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全国学校结核病防控自查工作,并印发《关于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自查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223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自查的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检查范围

  (一)普通高中(包括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各高等学校。

  (二)各区县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县选择至少一家综合性医院。

  (三)各区县可根据情况自行增加自查的学校和医疗机构。

  二、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加强沟通与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开展工作自查和抽查,不断巩固和完善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和市教委将对部分重点区县和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抽查。

  (二)各有关单位应认真按照国家和本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就落实结核病防控措施的情况开展自查,认真总结并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同时按照要求填写《学校和各机构结核病防控工作自查表》,并于4月17日前将自查表报送至所在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在自查中发现的不足和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三)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4月20日前完成辖区自查情况的汇总与总结,并将区县自查总结报告、自查汇总表分别报送至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4月25日前完成对全市自查和抽查工作的情况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和汇总表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委 刘杰 联系电话:23117815

  市教委 时多 23116751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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