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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改精神,加强医疗机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将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和临床医疗服务紧密结合,促进医疗机构提供优质健康教育服务,推进健康科学知识普及,市卫生计生委决定于2014年着重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健康教育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组织与管理

  1.医疗机构健康教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健康教育工作。各区县应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健康教育网络,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与协作。

  2.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应加强对本系统各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持。

  3.各医疗机构应进一步重视健康教育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负责健康教育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建立工作网络,并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工作职责

  1.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并提供部分健康教育材料(实物或电子文件);为医疗机构培训健康教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开展督导评估。

  3.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机构健康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本机构的健康教育活动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中心),由其统一汇总上报至市健康教育所,以加强和促进工作交流。

  三、健康教育内容与形式

  各医疗机构应结合临床工作,在医院内以各种形式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宣传疾病早发现、早治疗理念,普及防病知识与方法,传播康复知识与方法,支持、指导社区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形式有如下几种:

  1.宣传栏。各医疗机构应因地制宜设置橱窗、画廊、专栏、版面等,传播健康的理念、生活方式、健康知识与技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在门诊每楼层设置宣传栏,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宣传栏内容至少每季度更新1次,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需要随时更换或增加内容。

  2.资料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在门诊合适处设置若干个健康教育资料架,陈列健康教育处方、健康教育单页、折页等健康教育材料,供患者及家属免费取阅。陈列健康教育材料不少于2种,每季度至少更新1次。

  3.电化教育。各医疗机构应充分利用LED屏、电视屏等资源,传播健康理论、知识与技能。在各种叫号系统的LED屏插播健康理念倡导语,每日不少于2条,每季度更新。现有的候诊区电视屏,每日播放健康教育相关资讯时间至少应占30%,内容至少1季度更新1次。

  4.健康讲座。结合各类卫生宣传日,开展健康讲座、义诊或健康咨询活动。每年至少开展10次以上健康讲座或咨询活动,并提前2周将活动信息对外发布,以扩大影响。

  5.健康角。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议在门诊候诊区域设置“健康角”,内设桌椅,提供饮用水、健康科普书籍杂志和相关健康教育资料,配置血压计、体重计,并有专人负责健康咨询和管理。

  6.健康教育示范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标准,积极创建“医院健康教育基地”。

  四、工作要求

  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和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各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内容之一。

  2.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做好本项工作的组织管理,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及时交流和总结,并将医院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医院健康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本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及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指标之一。

  3.各医疗机构应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常规,做好人、财、物保障,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有档案。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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