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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等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民优发〔2014〕1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3〕15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现就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2013年本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1标准执行。

  (二)2013年本市在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2标准执行。

  (三)2013年本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3标准执行。

  (四)2013年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4标准执行。

  二、从2013年10月1日起,在职(含离退休)烈士遗属定期抚慰金标准调整为400元/月。

  三、上述各项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

  1、2013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表

  2、2013年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2013年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4、2013年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4日

附件1

2013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残疾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4805 因公 4688 因病 4545 二级 因战 4425 因公 4252 因病 4133 三级 因战 4017 因公 3842 因病 3669 四级 因战 3490 因公 3260 因病 3086 五级 因战 2944 因公 2658 因病 2480 六级 因战 2317 因公 2156 因病 1895 七级 因战 1835 因公 1717 八级 因战 1424 因公 1333 九级 因战 1253 因公 1093 十级 因战 1022 因公 911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2

2013年上海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别 城镇 农村 在乡烈属、失踪军人遗属(孤老、遗孤) 4354 3483 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遗孤) 4153 3322 在乡病故军人遗属(孤老、遗孤) 3567 2854 在乡烈属、失踪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3349 2679 在乡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3098 2478 在乡病故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2679 2143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3

2013年上海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别 城镇 农村 孤老在乡复员军人 3182 2546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2964 2371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2512 2010 建国后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2177 1742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775 1420 病故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遗属   700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附件4

2013年上海市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别 标准 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776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776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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