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医〔2013〕690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将调整参保人员门诊用造口袋医保最高支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个医保年度内,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用造口袋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2500元。最高支付标准以下费用(含最高支付标准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支付;最高支付标准以上费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合理使用造口袋。既要保证参保人员基本需要,确保造口袋的配备、供应和医保支付,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