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安监管职安〔2012〕41号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从2011年12月31日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由原来的卫生部门转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经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卫生局研究后决定,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于2012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到期的,其资质有效期自动续展到2012年6月30日。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从业行为,加强自身建设,在各自的资质范围内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活动,进一步发挥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