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就发(2012)2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755 604 - ≥35岁 810 648 580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860 688 580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2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