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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人社就发(2012)2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755 604 -   ≥35岁 810 648 580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860 688 580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2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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