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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等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民救发〔2012〕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2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43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160元。以上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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