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救发〔2012〕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2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43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160元。以上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