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救发〔2012〕29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对 象 原月标准 (元) 调整后月标准 (元) 月增加额 (元) 三胞胎 657 741 84 社会孤老残幼 657 741 84 司法老残 657 741 84 重残无业 城镇 657 741 84 农村 5616/年 6708/年 1092/年 散居归侨 城镇 827 935 108 农村 718 811 93 宽释人员 城镇 827 935 108 农村 718 811 93 因公致残知青 827 935 108 纠错人员 827 935 108 摘帽人员 827 935 108 港台回归人员 827 935 108 潘案人员 827 935 108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 827 935 108 起义投诚人员 城镇 1540 1740 200 农村 1282 1449 167 特赦托派 2036 2301 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