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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等关于调整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民救发〔2012〕30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2年4月1日起,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本市农村五保日常生活供养标准调整为不低于7560元/人、年(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颁布标准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县财政承担,财力困难的区县在市财政下拨的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

  有关农村五保对象在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由区县财政另行按实列支。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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