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水务局印发中心城区道路积水点改善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水务〔2012〕198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心城区道路积水点改善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排水管理处、相关区建设和交通委(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精神,规范本市中心城区道路积水点改善工程的建设管理,依据《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目立项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本市有关法规,结合道路积水点改善工程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先后征询了市建设和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及相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获得同意。2012年2月29日经市水务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附件:

上海市中心城区道路积水点改善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精神,规范本市中心城区道路积水点改善工程的建设管理,依据《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目立项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本市有关法规,结合道路积水点改善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释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道路积水点改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积水点工程”)是指结合相关区年度道路改建、维修工程同步配套实施的(以道路结构层底面为分界面),能有效缓解区域暴雨积水,具有工期短、见效快等特征的以及社会反响强烈的排水设施改善工程。

  凡使用市级城市维护资金的“积水点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职能分工)

  市水务局是“积水点工程”的主管部门,相关区建交委(水务局)是“积水点工程”所在区的主管部门。“积水点工程”采取“双法人”管理模式,市排水管理处是“积水点工程”项目的市级法人,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是“积水点工程”所在区的区级法人。

  市水务局负责初步审核、平衡市排水管理处报送的“积水点工程”储备项目(项目库)和年度计划;审批单项200万元及以下“积水点工程”;向市交警和掘路管理部门通报年度积水点工程的实施计划;协调、推进“积水点工程”项目建设;落实工程建设资金。

  相关区建交委(水务局)负责预审所在区“积水点工程”储备项目(项目库);根据地区排水设施和历年暴雨道路积水情况,初步编制下一年度“积水点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协调、推进所在区“积水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落实配套道路工程的资金。

  第三章 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

  第四条 (项目储备原则)

  “积水点工程”遵循“系统性、时效性、操作性和前瞻性”的原则进行项目储备。

  第五条 (项目库储备)

  市排水管理处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排水专业规划,结合现有排水管网的达标、运行情况,分轻重缓急,提出“积水点工程”下一个“五年计划”的项目储备,经市水务局审核后纳入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库。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按照市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年度实施计划)

  市排水管理处在“积水点工程”的项目库基础上,结合相关区的道路改建、维修计划拟定下一年度“积水点工程”实施计划,经市水务局审核后,上报下一年度市级城市维护项目预算。市排水管理处可根据上级部门和防汛工作实际需要,对当年积水点工程的实施计划按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项目申报)

  市排水管理处负责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作,并上报市水务局。

  第八条 (项目审批)

  “积水点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初步设计深度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一阶段审批;500万元以上项目,分别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行二阶段审批。

  单项2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市水务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水务局审核后,报市建交委审批。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设计、监理招标管理)

  市排水管理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要求,开展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招标工作。

  按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有关规定,施工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执行。

  第十条 (项目报建和报监)

  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依据项目的立项批复,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建设程序规定办理项目的报建、报监等相关手续。“积水点工程”原则上到相关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建、到市水务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报监。

  第十一条 (施工发包管理)

  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管理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施工招投标(建安费>200万元或总投资>3000万元)和直接发包(建安费≤200万元且总投资≤3000万元)工作,并向所在区的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负责签订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

  市排水管理处对其招投标或直接发包过程进行监管,并依据《上海市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对相关建设工程企业和执业人员进行查询和审核。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办理)

  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做好项目开工前的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及施工的交通、管线、掘路、沿线社区等协调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开工手续齐全。

  鉴于“积水点工程”付款方式是国库直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可提供相关资金入帐凭证或市排水管理处填报的“城市维护项目用款申请表”作为建设工程资金入帐凭证。

  第十三条 (项目过程控制)

  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好“质量、进度和投资”三控制职责,做好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设计与变更)

  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若有重大调整、重大设计变更时,应及时报市排水管理处,并根据相关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合同目标管理)

  市排水管理处对“积水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督促和检查,做好项目的合同管理以及工程进度款申请、支付工作,并编制上报相关报表。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

  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市政府73号令)的相关规定,市排水管理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对用于工程的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经费按工程项目需要单列,实行专款专用;监理平行检测由施工监理单位委托,相关经费包含在施工监理合同中。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考核管理)

  市排水管理处负责对“积水点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管材生产企业等项目相关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管理,并建立相关的记录。

  第六章 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投资监理)

  “积水点工程”项目的财务监理单位和审价由市水务局委派(市级城市维护项目财务监理办法颁布后,按相关规定执行),财务监理单位负责投资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积水点工程”实施所签订的项目合同、工程款的申请与支付履行审核职责。

  第十九条 (合同管理和进度款拨付)

  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将“积水点工程”所签订的项目合同到市排水管理处登记,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结合工程实施进度提出用款申请;财务监理应对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监理月报;市排水管理处依据年度预算和财务监理月报,负责月度用款申请的统筹安排和汇总,并按要求进行上报。

  第二十条 (项目决算)

  市排水管理处和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按要求进行记账和编制工程项目报表。工程项目养护移交后,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督促相关单位按要求及时上报项目决算资料,市排水管理处负责编制项目的财务竣工决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计)

  “积水点工程”的审计工作由市有关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市排水管理处和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等单位应给予积极的配合和协助。

  第七章 工程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二条 (竣工档案)

  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本市有关法规及《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条例》编制和报送“积水点工程”竣工档案三套,其中一套报送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另外二套报送市排水管理处。

  “积水点工程”竣工档案经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验收合格后,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和《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报送市排水管理处。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和养护移交)

  市排水管理处和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及时办理排水设施的养护移交接管手续。

  第二十四条 (销项和资产移交)

  在“积水点工程”通过审计后,由市排水管理处和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办理工程项目的竣工备案和销项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