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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港口局关于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意见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交协〔2012〕55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意见

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直属各有关事业单位,各有关区县交通港航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3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2009~2020)》(发改地区〔2010〕124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33号)、《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十二五”规划》(沪府发〔2011〕4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沪府发〔2011〕68号),以及我局与苏、浙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长江三角洲地区道路运输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道路运输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巩固和提升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成效,进一步推进今后一个时期长三角地区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区域合作和一体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重要意义。长三角地区地缘相近,人文相通,经济相融。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是适应和服务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长三角地区国家战略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推动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实现交通运输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构建长三角地区一体化的综合运输体系和统一开放的运输市场体系,更好地提升上海“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的水平;有利于在推进区域合作的同时,学习借鉴苏、浙二省及其所属主要城市交通运输领域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更好地促进上海交通港航事业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把握国家对长三角地区的战略定位,以区域经济社会需求为导向,以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一体化为目标,不断完善区域合作机制,深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行业运营、信息化、执法稽查、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等重点领域的合作,为加快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把长三角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做贡献。

  (三)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充分发挥各地比较优势和合作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深化合作内涵,落实合作措施,加强资源共享,相互促进,实现合作共赢。二是坚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从区位条件、行业特点等实际出发,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重点环节,改革创新,大胆实践,务求实效。三是坚持整体统筹,有序推进。加强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分工,先易后难,扎实、稳步、有序推进。

  二、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合作

  主动加强与苏、浙二省在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领域的协调和衔接,努力实现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合理、规模适当、标准趋同、衔接一体。结合长三角省际毗邻地区特殊客运需求,统筹规划相应功能的客运站。通过新建崇明客运站、松江南站客运站,迁建金山客运站、奉贤浦江客运站,撤并松江站、南桥客运站,不断优化面向长三角地区的省际客运枢纽布局。积极参与和推进长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深化并实施《上海道路运输货运枢纽总体规划(2011~2020)》,完善道路货运场站布局,推进建设覆盖长三角主要枢纽城市的甩挂运输场站体系。推进《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规划(2011~2015)》落地,积极打造标准统一、贯通一体的内河航道网,优化完善长三角内河集疏运体系。着力加强三地航道建设进度的衔接,重点协调推进杭申线、平申线、长湖申线、苏申内港线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和整治。加快推进外高桥和芦潮港等重点内河港区建设,有序建设蕴东、三墩和漕泾等内河港区,并实现内外港区对接。

  (二)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行业运营领域的合作

  推进行业管理基础制度一体化建设,优化调整三地运力结构和运输网络,努力打造一体化的水陆、客货运输体系。建立健全三地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等研究制定和出台发布前的沟通、通报制度。加快覆盖长三角地区的交通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建设。主动对接苏、浙两地,做好新建干线路网的客运配套工作;合理整合三地省际客运班线资源,推进公司化改造;加强和完善三地省际旅游包车管理,完善长三角道路旅游客运服务体系;不断完善“长三角道路客运品牌班线”的服务标准、评价指标和评比程序,逐步拓展品牌班线的覆盖范围。总结试点经验,适时、适地拓展开通毗邻地区公交班线,更好地满足毗邻地区跨省出行的需求。培育和发展面向长三角地区的道路货运物流重点企业,积极推进城际小件快运快递体系和配送体系建设,全面推动长三角地区道路货运物流网络化、高效化发展。协调推进长三角地区道路集装箱运输市场健康发展,继续与苏、浙二省共同开展甩挂运输的试点和推广工作,鼓励发展“精品”甩挂运输线路。探索建设长三角区域汽车租赁网络,鼓励发展异地租还车业务。鼓励机动车维修品牌企业异地连锁经营,加快建立覆盖长三角地区的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推动建立内河集装箱运输合作协调机制,加快推进长三角内河水运市场一体化,重点培育和发展上海至嘉兴、无锡、苏州、宜兴等地的内河集装箱运输,进一步推动“水水中转”。推进水上旅游客运资源整合,积极开通毗邻地区水上客运线路。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动长三角内河运输船型标准化。积极参与长三角十六城市港口管理联席会议机制,会同港口企业集团,推动长三角地区港口群联合联动发展。

  (三)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领域的合作

  以统一技术标准为突破口,积极打造长三角地区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互联共享的信息网络。结合苏、浙二省正在推进的省域联网售票工作,在交通运输部指导下,完善道路客运联网售票体系,研究异地联网售票试点方案,并适时在长三角范围内全面推开。积极参与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卡“一卡通”。研究推进长三角货运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和RFID卡“一卡通”工程。积极推动三地机动车快修救援信息化平台的联网。支持建立服务三地交通出行的电台广播网,为在长三角地区出行提供更为周到、及时的信息服务。进一步做好“96520”与“12319”服务热线的衔接,提升长三角道路运输运政服务信息化水平。积极推进长三角地区危险品运输(道路、水路)监管信息的共享。研究采用射频技术对信用船户实施不停船收费,并实现与苏、浙二省的联网和对接。积极推进杭申线、长湖申线等内河高等级航道综合信息监控系统建设,着力推进内河港口、航道、运政、海事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牵头推进实施长三角航道网智能航运信息服务(船联网)应用示范工程,不断提高长三角水运信息一体化水平。

  (四)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执法稽查领域的合作

  完善长三角地区联合执法和联合稽查机制,提高交通执法的效能。继续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研究,逐步统一执法标准。完善三地交通违法案件协查协处机制,积极推进案件信息共享、协助调查、逾期催办、诚信采信、统一处罚标准等方面的合作,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案件结案率。通过定期交换道路运输违法信息、实施交通运输部电子准营证试点等途径,研究促进三地交通执法信息共享。针对三地行业管理的共性问题,联合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专项与日常性相结合的联合稽查行动。依托长三角和泛长三角地区道路运政稽查联席平台,进一步强化“春运”交通执法保障。与苏、浙两地联合开展针对船舶超载和非法营运的联合执法行动,积极整治长三角内河水运市场秩序。探索建立事故责任船员及违规船员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加强长三角地区船员的协同管理。依托泛长三角水路运政管理联席平台,强化长三角水运市场的监管。

  (五)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领域的合作

  争取苏、浙二省的大力支持,固化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交通安保成功经验和做法,完善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合作机制。将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作为行业安全监管的重点,共同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长三角地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船舶的联网联控,强化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动态监管。在连接苏、浙二省主要航道交界处设立省际船舶安全检查站点,对船舶进出省际水上道口统一管理。加快建立市、区县两级内河搜救和应急指挥中心,并实现与苏、浙二省及其有关地区搜救(指挥)中心的联网和对接。建立和完善长三角地区内河海事监管合作机制和毗邻地区海事调查协作机制,深化长三角内河安全监管和应急搜救的联勤联动,加强内河安全事故的调查、追逃和处理,共同提高长三角内河水运安全监管、应急处置及治安防控的效能。

  三、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整合局系统区域合作工作平台,加强对长三角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区域合作的统筹和协调。成立局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局交通保障协调处、客运处、货运处、航务监管处、港务监管处、规划建设处、合作交流处、科技信息处、安全监督处、法规处和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市航务处(地方海事局)、局指挥中心(信息中心)等相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交通保障协调处。局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确定长三角交通运输区域合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区域合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推进机制。在局层面,依托和完善长三角交通运输区域合作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加强与苏、浙二省交通运输厅的工作对接和沟通交流,协调推进区域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根据长三角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需要,会同苏、浙二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向交通运输部提请需要部关心指导和政策支持的一体化工作事项。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市航务处(地方海事局)等单位,要进一步健全与苏、浙二省运输管理局、港航管理局、地方海事局,以及周边城市对应部门的合作平台和工作机制,推进落实各领域的具体合作事项,并及时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反映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和建议。

  (三)细化分解任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科学把握合作项目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年度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工作目标和具有实质性内容的重点工作任务。在此基础上,各条线和各领域牵头部门要研究细化具体操作方案,包括工作目标和内容、配合部门和单位、推进步骤和时间节点、相关保障措施等。局系统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予以配合和支持,增强区域合作的工作合力,扎实有效地推进和落实重点合作项目。

  (四)扩大合作效应。充分利用《新华社每日电讯》、《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长三角道路运输》杂志,以及本市主要报刊、广播和局门户网站,以新闻报道、专题研究、政策建议等多种方式,及时宣传我局在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中所做的工作,积极展示我局会同苏、浙两地在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一体化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果,不断扩大长三角交通运输区域合作工作的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

  附件:2012年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重点工作安排表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附件

2012年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重点工作安排表  

序号 主要任务 重 点 工 作 责任部门 1 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合作 1.1进一步优化省际客运枢纽布局,结合郊区新城建设,协调推进崇明客运站、松江南站客运站建设。 规划建设处 1.2 继续推动实施长三角高等级航道网规划,加强三地建设进度衔接,积极推进杭申线、平申线、长湖申线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以及配套内河港区建设。 规划建设处市航务处 2 推进交通运输行业运营领域合作 2.1加强与江苏、浙江在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性法规、标准、政策等方面的对接。 法规处科技信息处保障协调处 2.2主动对接江苏,做好崇启大桥开通后的客运线路配套工作。 客运处市运管处 2.3适时适地拓展开通长三角毗邻地区公交化省际客运班线。 客运处市运管处 2.4完善“长三角道路客运品牌班线”的服务标准、评价指标和评比程序,深化“长三角省际道路客运品牌班线”创建活动。 合作交流处客运处市运管处 2.5继续推进长三角地区甩挂运输试点工作。重点培育上海-无锡、上海-嘉兴的内河集装箱运输。 货运处航务监管处市运管处市航务处 2.6积极培育和发展面向长三角地区的道路货运物流重点企业。 货运处市运管处 2.7鼓励机动车维修品牌企业异地连锁经营,加快建立覆盖长三角地区的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 货运处市运管处 2.8大力推进船型标准化工作,严格控制非标准船型继续发展。 航务监管处市航务处 2.9积极参与长三角十六城市港口管理联席会议机制,推动长三角港口群联合联动发展。 港监处保障协调处 3 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领域合作 3.1积极推动三地机动车快修救援信息化平台的联网。 货运处科技信息处 3.2继续做好“96520”与“12319”服务热线的衔接,提升运政服务水平。 科技信息处市运管处 3.3牵头推进实施长三角航道网智能航运信息服务(船联网)应用示范工程。 科技信息处市航务处 3.4研究推进杭申线、长湖申线等内河高等级航道综合信息监控系统建设。 市航务处科技信息处 4 推进交通运输执法稽查领域合作 4.1加强三地运政稽查大联动,开展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积极与江苏方面协商签订案件协查协处协议。 市交通执法总队 4.2依托泛长三角地区道路运政稽查联席平台,做好春运交通执法保障。 市交通执法总队 4.3依托水路运政联席平台,强化长三角内河水运市场监管。 市航务处航监处 5 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领域合作 5.1加强长三角地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船舶的联网联控,强化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动态监管。 科技信息处货运处安全监督处市航务处指挥中心 5.2深化长三角内河水上安全监管和应急搜集体系的联勤联动,加强与江浙地区搜救(指挥)中心的对接。 地方海事局安全监督处指挥中心 5.3探索建立沪苏浙三地毗邻海事调查协作机制,加强水上事故的调查、追逃、处理等工作。 地方海事局安全监督处 5.4探索建立长三角事故责任船员及违规船员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船员协同管理。 地方海事局 6 强化区域合作的保障措施 6.1完善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平台和工作机制,推进建立三地行业管理政策出台前的沟通、通报制度。 保障协调处 6.2加强宣传报道,扩大长三角交通运输区域合作工作的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 合作交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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