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根据《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于2011年11月7日至2011年12月5日,在网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了2012年度政府立法议题。在议题公开征集期间,共收到38人的来函和电子邮件。
经对社会各界来函和电子邮件所提出的28件立法议题认真研究,现将采纳处理的主要情况分“结合相关立法工作予以解决”、“相关立法中已有规定”、“留作参考”、“未予采纳”四类反馈如下:
一、结合相关立法工作予以解决的建议
(一)关于房屋安全使用和修缮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希望通过房屋安全使用和修缮立法,达到对旧区旧房从建档、评估、规划、筹资、强制大修等方面实现常态化、制度化管理的目的。
反馈意见:该建议将在《上海市房屋安全使用和修缮维护办法》制定中一并考虑。目前,主管部门正在调研中。
(二)关于解决社会车辆停车难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随着汽车保有量的逐年上升,社会停车难的矛盾日益突出,建议通过立法,加大投资、兴建和完善停车设施,实施错时利用停车位等多种途径,解决“停车难”问题。
反馈意见:该建议将在《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中一并考虑。
(三)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立法,建立政府采购(包括购买服务)可追溯、可监督、可审计、可追究的制度。
反馈意见:国家已颁布施行了《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规范政府采购的法律,市政府于1998年发布《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目前,主管部门已启动《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改调研工作,该建议可在调研中一并研究。
(四)关于制定《上海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的建议
建议人建议:为实现上海公共安全危机常态管理法治化,解决当前上海存在的诸多安全危机问题,建立完善常态化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执法机制,建议制定《上海市公共安全管理条例》。
反馈意见:可结合《上海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制定工作予以考虑。市人大常委会已将该项目列为2012年立法计划。
二、相关立法中已有规定的建议
(一)关于限制或者禁止“居改非”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应当通过立法对居住用房改为办公用房,在住宅小区内及沿街房屋开设饮食店、足浴店等“居改非”的行为,进行限制或者禁止。
反馈意见:《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居改非”程序以及擅自居改非的处罚已有规定。
(二)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治理群租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应当通过立法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治理群租。
反馈意见:《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最小出租单位、最小人均承租面积、禁止出租作为集体宿舍等已有规定。
(三)关于调整现有物业管理模式实行条线专业化服务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当前的物业管理模式存在多种问题,建议通过立法,针对保安、清扫、绿化、维修等不同专业,由相关专业公司或者部门直接实行服务管理。
反馈意见:《物权法》以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该建议所提出的业主自行管理模式已有规定。
(四)关于对公共设施上违法粘贴小广告的行为加大处罚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对于公共设施上违法粘贴小广告的行为,建议立法规定该行为按照破坏公共设施罪予以刑事处罚,行政管理上也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并可考虑设置一些广告发布栏进行疏导。
反馈意见:有关行政处罚和设置一些广告发布栏进行疏导的内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已有规定。有关按照刑法破坏公共设施罪予以刑事处罚的内容,不属于地方行政立法权限。
(五)关于在河道两侧进行植树绿化和增加屋顶绿化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修改《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在全市大小河道两侧进行植树绿化,增加居民屋顶绿化。
反馈意见:《上海市绿化条例》已对河道两侧绿化和屋顶绿化提出了管理要求。
(六)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燃放烟花爆竹危害很大,应当通过制定规章制度予以管理。
反馈意见:《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此已有规定。
(七)关于规范养犬行为和保护犬只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通过立法规范养犬行为,保护犬只。
反馈意见:《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对此已有规定。
三、留作参考的建议
(一)关于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各类农转非后建房权利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修订《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各类农转非后建房权利作出界定。
反馈意见:目前,《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修改已列为2012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调研项目,该建议可在调研中一并研究。
(二)关于制订《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办法》的建议
建议人建议: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市颁布了地方科普法规,建议本市尽快制定《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办法》。
反馈意见:《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有专章对“科学技术普及”作了规定,市政府也已出台多个政策文件涉及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发展。建议人提出的科普工作管理体制不健全、科普设施利用不到位、科普资源权属利益无法协调等问题,将请主管部门组织研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关于制订《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建议
建议人建议:制定《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转非后各项权利进行界定。
反馈意见:目前,本市正在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各项政策、措施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制定规章的条件尚不具备,但相关内容可在改革中参考。
(四)关于对医疗卫生改革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对于医疗卫生改革,应确立以公立医院为主,其他医疗机构为辅的原则,国家应完全承担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经费,允许医生在业余时间开业,并建议每个区应设立一个区中心医院,其他区内的一、二级医疗机构作为区中心医院派出单位。
反馈意见:由于医疗卫生改革政策性较强,目前仍处于改革进程中,相关立法条件尚未成熟,但相关建议可在改革中参考。
(五)关于给予全护理的老人更多帮助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目前,上海已进入老年社会,需要进行全护理的老人越来越多,但他们可享受的各项服务却不多,建议立法能给予他们更多帮助。
反馈意见:该建议可在修订《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时予以考虑。
此外,有建议人对见死不救、政府购买青少年服务、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非转农问题、修改《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废止《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以及设立公共服务局和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等提出了立法建议。鉴于这些事项目前尚需进一步研究论证,其建议将留作参考。
四、未予采纳的建议
(一)关于提高物业费收缴率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目前物业费收缴率呈逐年下降趋势,需要通过加大宣传,提高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服务能力,改变物业收费标准滞后的状况,增强业主交纳物业费的积极性。
反馈意见:《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已对居民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原则等作了规定。物业费收费标准问题不属于规章立法规范的内容。
(二)关于加强银行向企业乱收费监管的立法建议
建议人建议:银行开户是企业的基本权利,但大部分银行却不给小企业开户,且自行制定和收取“银行开户费”,需要加强政府监管。
反馈意见: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建议人反映的问题,规章并无相应权限予以规范。
(三)关于废止《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的建议
建议人建议:《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系政府规章,设立或变相设立行政许可,超出法定权限,建议废止该办法。
反馈意见:《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不涉及设定行政许可的问题,其自制定以来,对于规范展览经营行为,完善展览业发展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修改已列为2012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调研项目。
感谢建议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支持!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