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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燃气发电临时上网电价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价管(2012)001号

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燃气电厂上网电价机制,缓解天然气发电价格矛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精神,现将本市调整燃气发电上网临时结算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燃机上网电度电价结算价格

  (一)燃气发电上网继续试行两部制电价模式。鉴于燃气电厂在电网运行中的顶峰发电备用状态,为确保燃气电厂固定投资能够获得合理回报,顶峰发电备用价值通过容量电价予以补偿,容量电价按照全年2500利用小时安排,电价补偿标准维持每千瓦时0.22元(含税,下同)。

  (二)适当提高燃机上网电度电价结算价格。为进一步疏导天然气价格上涨的矛盾,考虑当前电厂和电网双方的实际经营现状,在燃气电厂适当消化天然气涨价因素的基础上,小幅提高燃气发电上网电度电价。燃气电厂按照实际发电量,上网电价临时结算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454元。

  二、继续提高9E系列燃气机组顶峰发电价格

  由于9E系列燃气机组在电网调峰运行时,具有负荷适应性好、启动灵活等方面的优势,考虑机组实际发电效率偏低、发电成本偏高的客观情况,结合本市电网运行的负荷特性,按照全年尖峰时段500小时安排,对于9E系列机组全年发电500小时以内的上网电量,电度电价结算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554元;超过500小时的,执行与其他燃气机组相同的电度电价。

  三、加强煤气代发价格指导和燃气电价平衡清算

  燃气电厂全年发电计划按照2500利用小时安排,实际发电不足2500小时的,按照公平公正和经济节能的原则,安排燃煤电厂替代发电,替代发电价格暂定为每千瓦时0.3665元。燃气电厂电费实行年度清算,清算时充分兼顾燃气电厂、燃煤电厂和电网等各方利益,确保收支平衡。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国家如对燃气发电上网电价有明确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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